哪些行业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供前置或专项审批文件?

宾企云
2021-01-02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规定,拟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网络游戏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进行前置审批,才能通过备案。

1、新闻类,需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批复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刊登新闻信息,例如时政类新闻信息,其中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同时也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以下分为三类进行描述:

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刊登超出本单位已登载播发的新闻信息类型,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②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设立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 、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③新闻单位刊登本单位已登载播发的新闻信息。

2、出版类,需提供《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批复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互联网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及编辑加工后,刊登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至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凡是在互联网和移动网上上线运营电子阅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学术出版物、艺术出版物、教育出版物、地图等都需要到相关单位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3、涉及到药品和医疗器械,需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批复单位:当地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4、涉及到文化类,需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批复单位: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省文化厅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例如音乐、动漫等。

5、涉及到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需提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批复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

利用摄影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录制并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例如视频类、直播类网站。

6涉及到网络预约车,需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批复单位: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交通管理委员会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即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络预约车服务)。

7、金融类

根据所提交的备案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网站名称/网站内容等,涉及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金融类字样的企业,在办理网站备案时,需提供金融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文件。由于各省规则不同,以上金融关键词仅供参考,具体以审核结果为准。

对应审批部门: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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